天津市北闸口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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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北闸口中学 德育空间 学生空间 安全•法制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详解

星期六, 5月 18日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详解

 

一、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等内容。

    同时,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主要包括: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的,应当及时教育劝说未成年人返校学习;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等。此外,《条例》对父母外出务工、离异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学校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教育课重要内容,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辅导。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